12.1 一般要求


12.1.1 本文件只限于对核电厂系统和部件释放的可燃液体和气体所导致爆炸的防护,而不涉及核电厂系统和部件自身爆炸的防护。
12.1.2 应通过设计尽可能消除爆炸灾害。应优先考虑防止或限制产生爆炸性气体的设计措施。
12.1.3 针对爆炸的防护,应按优先级来执行以下步骤:
    a)防止爆炸发生;
    b)如果不可避免出现爆炸条件,应将爆炸的风险降至最低;
    c)采取设计措施以限制爆炸的后果。
    只有在a)、b)都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需采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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